一、指定代理,是指根据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。

通常适用于两种情况:1、在民事诉讼中,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而又没有法定代理人的;2、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,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。

二、委托代理,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。
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,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、代理事项、权限和期限,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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